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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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确定为原告;被告根据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人进行确定。遗产继承诉讼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遗产继承纠纷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也可以由第三方组织调解以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和解或者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只具有私法上的效力,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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