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据以执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可能被撤销,执行庭可以中止执行。判决生效后,如果直接撤销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 一、执行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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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等等。
执行异议申请交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案外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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