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在其他征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六)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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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满三年;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满三年;债务到期未清偿。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此,征信不好是否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从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如果个人征信仅有部分瑕疵,比如信用卡逾期记录、贷款逾期记录等,则不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如果个人征信负债数额较大,而且已届清偿期尚未偿还的,则可能会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如果个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综上,个人征信不良是否影响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如果征信状态不良,即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会对企业贷款、融资等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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