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1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刑1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1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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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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