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财政拨款运转的幼儿园。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幼儿园。本条例所称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外的其他民办幼儿园。本条例所称幼儿园工作人员,是指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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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幼儿园条件: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6、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7、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创建幼儿园条件: 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6、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7、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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