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属于无证驾驶,在投交了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垫付相关费用,以尽可能的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但是从致害人的角度来讲没有经济利益保障,即没有达到投交该交强险的目的。法律依据如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住院生活费、交通费等最终还是要致害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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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死人,交强险会垫付抢救费用,但不会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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