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宝宝后的女性,变得更加繁忙。不仅要周旋在家庭和工作之中,还得照顾、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十分辛苦。而刚刚升格到母亲这一身份的哺乳期女性更是手忙脚乱,她们不仅要尽快适应、学会照顾孩子,还要面临产假结束后回去工作的考验。考虑到哺乳期女性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对她们给予特殊的照顾,规定了哺乳喂养时间,使她们在工作之余能够更好地照顾襁褓中的婴儿。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及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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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如果假期满后确有困难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首先,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再次,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特苏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管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还是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其实法律方面给予他们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就要求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切实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强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产假期间,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报酬,并且也不能随意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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