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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夫妻中有一方存在着重婚、有配偶时仍与他人同居、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情形而导致了双方离婚的结果,同时另一方不存在前述情形亦即其无过错,则该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依法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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