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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婚姻法解释》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协议离婚抚养费少给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协议增加抚养费。若是协议不成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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