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如下: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4.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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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批发企业税收辅导期管理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为6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稽察部门作出税务稽察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奉告纳税人处理纳税辅导期。税务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宣布税务通知之日起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单,纳税义务人在辅导期内取得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凭证,经复核比较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没有明确规定。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核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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