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均约定根据事故责任有一定的免赔率,也不赔偿向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无法确定的损失,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计算年度标准上等也和法院判决有很大出入,轻微伤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予支付,保险公司要求的证据标准往往比法院还要严格,许多药如果是自费药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这样就造成受害者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与保险公司能给予理赔的数额有很大区别,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只有受害者作出让步或者由肇事者自己掏腰包。如果双方均互不相让,那就只有通过诉讼的办法解决,实践中根据《交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肇事者配合提供保单复印件,受害者也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实践中有很多是不考虑免赔率的,并且将精神损害也视为人身损害的一部分,在不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精神损失费等也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并且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计算标准上法院一般按照审理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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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责任人不愿赔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权利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伤残的,在经过治疗伤情稳定的,应及时申请伤残鉴定。提起诉讼之前,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整理、收集与赔偿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医疗费即交通费等费用的票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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