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有四种解决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一审),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除了协商和调解之外,对劳动者而言,是一裁两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部分劳动争议是一裁两审,部分争议则是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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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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