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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还未成年房产证只有爸爸妈妈的名字,是不是以后爸爸有什么事,房子的钱我一分钱都拿不到?

2019-02-04 05: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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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19-02-04 回复

专业分析:

现今夫妻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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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要偿还,取决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父母一方因婚姻家庭生活欠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要偿还。 如果欠债用于个人事务,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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