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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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关系主要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剥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身份关系是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结婚、离婚等关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合同。男女双方想要结婚或者离婚的,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手续,双方自己拟定的协议并不形成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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