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同时该《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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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对于这种情况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能起诉离婚。离婚的方式有,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立案后,法院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发布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受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进行审判,并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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