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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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证据一般包括: (一)家暴行为人的悔过、保证、忏悔等书面材料或视听资料; (二)受害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等; (四)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等。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医院诊治记录或伤害鉴定结果。 3、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4、邻居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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