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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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1、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2、填好表格,夫妻双方到各自单位核实盖章,如无工作单位,则至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盖章;3、携带盖好章的表、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查;4、符合条件上报上一级部门审批,20天发证。
从2016年1月6日起,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生育二胎不再办理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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