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若被拘留后24小时内未释放的,应已处于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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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关了24小时不一定是拘留,也有可能是传唤或留置盘问的。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警察法的规定,适用继续盘问最长可达48小时。
通常大家说的“拘留24小时”,这种情况不是拘留,它的性质是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让当事人到指定地方接受询问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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