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方不愿意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伤者可申请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供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事故中肇事车主无钱或者不愿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矛盾。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抢救费用,一般是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由医疗机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并提出书面理由。而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之后再依法向责任方追偿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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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不肯垫付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受害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进行追偿。医疗费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此肇事责任方应当给予。
交通事故医药费不是必须由肇事方垫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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