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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向最后持票人提供供货物或者向最后持票人提供的汇票的追索权

2022-11-10 19: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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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票据经过多次转让,到了最后持票人手里,如果最后持票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这时,如果像普通债务关系一样,由持票人(债权人)向付款人(债务人)诉追,由于付款人(承兑人)资力有限,故而对持票人的保障也是有限的为了维护票据制度,增强票据的信用,票据法规定了一个特殊的制度,即持票人可以以全体票据债务人为对手,请求全体债务人(包括承兑人和付款人)偿还票款。这种制度就是追索制度,这就是所谓的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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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当支票、本票的持票人遭受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类型是比较多的,票据的持票人享有一定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是属于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追索权要向相应的人行使才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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