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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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收集起诉证据只要是合法的手段就可以。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有:受害方遭受家暴后的报警记录以及警方的出警记录,遭受家暴后去医疗机构进行的伤害鉴定、病历记录或侵害的照片、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录像等。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收集保存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2、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3、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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