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签订加盟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是合同主体需具有缔约的责任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并且合同需要具备承揽加工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加工方式等重要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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