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如邮政未明示上述限制赔偿责任的,可要求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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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有保价的,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保价,按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五倍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合同约定。
快递丢失的赔偿标准应以完全损毁来计算,完全损毁的,有约定的(即保价)按约定的保额全额赔付,没有约定的,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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