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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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约定好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与探望情况,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让探望孩子的,探视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权人配合探望人行使正当权利。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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