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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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致死赔偿项目主要有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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