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订立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中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二、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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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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