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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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治疗后原工伤现场(伤)原工伤的发病因素相关的活动性病变和明显体征,损伤状况一段时间内稳定或相对稳定。应注意的是,疾病复发和原损伤部位必须有医疗联系或一致性,才能确认。如因工作损伤引起的股骨头颈部骨折经治疗后愈合,但几个月后原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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