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损害清算法人、公司利益,须承担对清算法人公司的民事责任时,通常只能以清算法人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清算法人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的决议提起。那么,到底由谁来代表清算法人公司提起对清算的诉讼呢? 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有不同规定。 有以监察人及股东会选派的股东共同代表公司。 如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清算法人公司与清算人董事间的诉讼,应由监察人代表公司,股东会也得另选代表代表公司为诉讼人。 有的以公司董事会清算会为公司的代表,如美国、德国。 有些国家以监事或监事会为公司代表,前者如日本,后者如我国。 日本商特法有另外规定,根据该法第24条规定,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股份公司,公司与董事之间诉讼的公司代表,由董事会指定,但股东大会指定公司代表时,股从股东大会的指定。 此外,为了加强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确保经营者承担经营责任,保护小股东们的权益,各国普遍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此制度同样适用清算人。 如日本《商法》第267条规定:“(一)自6个月前起连续集有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二)自有前款请求日起30天内,公司不提诉讼时,前款的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 清算人违反对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的义务,股东、债权人等可否提起对清算的诉讼? 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国家不仅承认清算对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的义务的承担,还赋予股东、债权人诉讼权。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第2.3款规定:“在公司资产不能满足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在公司破产或者行政强制清算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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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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