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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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保护。 3.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逾期利息的,可按照年利率6%计息。 4.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原则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如果民间借贷纠纷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则应当遵循法律中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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