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对于数额确定的标准供您参考:1、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3、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离婚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提出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注意收集和保留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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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些情况下,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的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根据下列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后果等方面确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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