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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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同的范围 保证合同的范围依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的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二、保证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保证合同的订立形式 1、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明确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这也是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方式; 3、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4、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资信审查:核实和复印合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工商登记材料,查验对方的资信和信用; 2、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3、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也不要签订阴阳合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要面签,如果是经授权的委托人签字,要对公司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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