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1992年1月1日起,事故统计和处理中统一使用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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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道路交通事故等级交通事故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如下: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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