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买卖过户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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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的程序规定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产局提交申请;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并领取受理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程序有:当事人签订买卖、赠与或继承合同(共有房产需要共有人签字)后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即可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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