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2、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针对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满足哪些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下列条件:与该刑事案件没有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履行保证义务的收入。
取保候审应满足的条件如下: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发生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