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贷款,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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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借款合同中借款方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具有订立借款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能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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