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审定、认定将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经营、推广的;(二)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相邻省市审定的本市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推广的;(三)未经试验、示范,经营、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四)侵占或者私自使用、转让、赠与、披露他人所有的育种材料、育种技术的;(五)农民出售、串换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六)销售禁止销售的种子的;(七)强迫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种子的。赔偿额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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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一方逃逸的,逃逸方承担全部损失; 3、毁灭证据的; 4、故意肇事的; 5、驾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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