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单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此应该分三种情形处理。一、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以预见,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只要借款单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均可以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三、如果借款合同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故不管是否逾期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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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同情形,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借款期限内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个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一般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之主张。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放弃利息主张,那就要根据合同约定。若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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