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由省,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的、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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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公司与个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点比较重要,自动上交辞呈是没有用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表上填写有求职要求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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