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车辆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到车管所的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原车主和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车辆虽然在手续没有完成过户,但是车辆的使用权和车辆的转让款已经完成了转移,受让方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由受让方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可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担责,与是否过户无关,只与使用人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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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担责。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是属于租赁期间或者是承包期间。在这期间驾驶员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因为租赁和承包是属于经营模式,虽然车辆的所有人没有发生改变,但是驾驶员在经营车辆的过程中,也是属于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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