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港口经营包括下列活动:(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以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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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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