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省为例,市、县内迁移的应当当场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一)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二)立户申报;(三)注销户口申报;(四)户口市、县内迁移;(五)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十)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一)家庭户分户申报;(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二)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四)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五)户口补登、补录;(六)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七)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八)跨市县的户口迁移;(九)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一)出生日期更正;(二)民族变更;(三)姓名、性别变更。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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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向就近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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