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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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元/公里。 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元/公里。 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元/公里。 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元/公里。 收费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工程投资总额,其投资的组成情况;专业部门对该公路及中、长期和远期交通流量的预测资料;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准,车主行驶高速公路得到的效益,社会承受能力等等。 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不超过30年。
1、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公路规划,进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按项目隶属原则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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