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协议是没什么用途的。没有同居协议,只要你们都是单身想同居谁都拦不住。有了同居协议,对方想走,不想同居了,协议也没什么效力。 如果你们都是单身,且同居在一起好几十年了,可能还有了孩子。而且同居期间的生活一直是按照夫妻之间那样生活,这样同居关系就具有了结婚的实质要件:1)有结婚的合意;2)达到法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你们同居虽然没有登记注册结婚,但是,时间长了,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注册的婚姻都具有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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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躁狂症的可以离婚,当事人双方要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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