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离婚案件通常由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此外,特定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增加了“可以”一词,意味着放宽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便于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