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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工作的步骤是什么

2023-05-19 16: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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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回复

专业分析: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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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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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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