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诺履行一定义务,该义务应该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该个人承担。 所以,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不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而且法人代表没有进行个人担保,否则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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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个人欠债不还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要在受理那天起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贷款合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此时贷款合同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的贷款属于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偿还。经办人只是具体办理贷款事宜,并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则经办人无需就公司的贷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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