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十五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采取了取保候审,以后是否还会有事,要看伤害的程度和案件的进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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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比较简单的话,在刑事拘留以后的三天之内就应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的,但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可能都是刑事拘留以后的30天之内,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所需要的7天,刑拘阶段的时间,到最后一共就有可能是37天。
被批捕了并不是一定判刑坐牢。批捕只不过是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当事人有犯罪嫌疑。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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