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损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者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外,应当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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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具体制度是: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到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到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到50万元之间。
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鼓等缺陷。一般地面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 2、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 3、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 4、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如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等。各层表面与水平面或与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为房间相应尺寸的0.2%,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3%,供排除液体、带有坡度的面层应做泼水检验,并以能排除液体为合格,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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