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丢失,可以由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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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出生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男女双方离婚时,发现孩子的出生证丢失的,可以去申请补办,当事人应当先找医院提供新生儿的出生信息,拿到出生信息材料后,再去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对出生信息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办规定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办出生证。
出生证明丢了可以补办的,程序如下: 1、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双方结婚,生育的证明; 2、医院出具分娩证明,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带上材料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 5、签发机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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