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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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辩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政策并已公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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